五十三章 流年表(一) (第1/2页)
建阳二年(西历1776年),五月下旬西班牙远征军败退,中华国大胜。
建阳二年六月,五月底犒赏群臣部众,六月初回驾中州。
各地改土归流:置马来亚为麻亚省;置苏门答腊岛领地为东苏省;置爪哇岛为巴明省;置苏拉威西岛、巴里岛、松巴岛、帝汶岛等为苏文海防署,归属于军部。婆罗洲化为三省,南部为马林省,中部(兰芳属地)为兰华省,北部以顺州为主体,设顺华省;置棉兰老岛为加安省;置吕宋岛为南汉省。
此月,分封土著王公23人,以日热国王和吉打苏丹为最,爵位伯,余下17人为“子爵”,4人为“男爵”。
并,曾编守备团三个。
建阳二年七月,宣布中华律法五部,《刑法》、《民法》、《工商法》、《财税法》、《海权法》。
七月下旬,颁布《兵役法》。于饷银、称谓有相应调整。
陆军,改棚长为班长;改哨官为连长;改管带为营长。
班长——少尉、排长——中尉、连副——中尉、连长——上尉、营副——少校、营教习——少校、营长——少校、团副——中校、团总参——中校、团长——上校、旅副——上校、旅总参——上校、旅长——少将、师副——少将、师总参——少将、师长——中将。
陆军:小卒,每月饷银银元二块;军训一个月后晋士卒,每月饷银银元三块;其后士兵,每月饷银银元三块,补粮粮五斗。
少尉,每月饷银银元五块。
中尉,每月饷银银元八块。
上尉,每月饷银银元十二块。
少校,每月饷银银元二十块。
中校,每月饷银银元三十块。
上校,每月饷银银元四十块。
少将,每月饷银银元七十块。
中将,每月饷银银元一百块。
上将,每月饷银银元一百五十块。
元帅,每月饷银银元二百块。
每月,另有补助不等。
海军:炮艇艇长——上尉、护卫舰舰长——上尉、巡洋舰舰长——少校、三级战列舰舰长——中校、二级战列舰舰长——上校、一级战列舰舰长——少将。
炮艇编队队长——少校、护卫舰编队队长——少校、分舰队提督(郑华)——上校、主力舰队总督——中将。
海军:水丁,每月粮饷银元二块;一个月后晋水手,每月粮饷银元三块;水兵,每月粮饷银元三块,补粮五斗。
少尉,每月饷银银元七块
中尉,每月饷银银元十块。(从七品)
上尉,每月饷银银元十五块。(正七品)
少校,每月饷银银元三十块。(正六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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